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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业务许可证
作者:上海赞铭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   发布于:2016-11-28 19:37:33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一、办理事项名称
 
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变更
 
二、办理事项内容
 
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中企业名称、注册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本、企业类型、股权关系、经营范围、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,并换领许可证。
 
三、办理依据
 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
(三)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
 
四、办理机构
 
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。
 
五、办理程序
 
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企业名称、注册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本、企业类型、股权关系、经营范围、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,应当自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,向原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,经批准后,换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。变更后的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不变。
 
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申请以上事项变更应当符合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的规定。
 
六、办理所需提交材料
 
(一)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登记事项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 
1.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变更申请书(附件1-1);
2.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变更申请表(附件1-2);
3.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、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(复印件)。
 
(二)办理以下登记事项变更的,除上述材料以外,应当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。
 
1.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企业名称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 
(1)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(2)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;
(3)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;
(4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2.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注册地址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 
 
(1)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。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(复印件);
(2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3.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法定代表人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 
 
(1)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及履历表;
(2)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;
(3)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;
(4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4.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注册资本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 
 
(1)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(2)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;
(3)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;
(4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5.办理设立分支机构(含分公司/营业部、子公司、处理中心)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
 
(1)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(附件2-1);
(2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(3)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。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(复印件);
(4)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(5)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(附件2-2);
(6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6.办理撤销分支机构(含分公司/营业部、子公司、处理中心)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 
 
(1)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(附件2-3);
(2)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;
(3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7.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经营地域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 
 
(1)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(含分公司/营业部、子公司、处理中心)核准证明;
(2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8.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股权关系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
 
(1)公司盖章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(附件3-1)(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,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,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);
(2)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;
(3)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;
(4)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(5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9.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企业类型变更的,应当提交以下补充材料:
 
(1)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(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);
(2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。
 
七、办理时限
 
邮政管理部门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企业名称、注册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本变更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,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。予以核准的,换发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;不予核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 
邮政管理部门办理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企业类型、股权关系、经营范围、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,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。予以核准的,换发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;不予核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 
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,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。
 
八、注意事项
 
(一)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(区、市)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“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”网上提交变更申请,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。
(二)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、真实、合法、有效。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。
(三)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,不要漏项、缺项。 
(四)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企业名称(变更)预先核准通知书、公司章程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、场地使用证明(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)、公司验资报告等,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,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。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。
(五)企业领取变更后新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,应当同时将原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》交回发证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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